宁夏师范大学纪委委员履行职责规定
为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一条 纪委委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学校党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自治区纪委工作部署,执行学校纪委的决议和决定,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按照要求参加学校纪委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并提出合理建议。
(三)在学校纪委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未在纪委担负具体工作的委员,应当支持和协助学校纪委开展工作。
(四)审议讨论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
(五)对学校纪委工作以及学校纪委其他委员进行监督,深入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推动所联系基层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及问题线索。
(七)完成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纪委委员在学校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
第三条 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内容:
(一)自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了解、反映所联系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规矩、校纪校规的情况。
(二)指导、督促、检查联系基层党组织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分管领导“一岗双责”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所联系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其他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活动等。
(四)认真听取联系基层党组织师生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重要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四条 纪委委员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专题调研、廉政谈话、个别谈话等工作方式联系基层党组织。
第五条 纪委委员在联系工作中应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联系基层党组织师生员工监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中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过学校纪委监督执纪专题会研究同意或学校纪委书记批复后进行。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主动支持纪委委员开展工作,与分工联系的纪委委员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邀请纪委委员参加相关会议,听取纪委委员对相关重要事项的廉政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会议,纪委委员交流讨论联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不断丰富完善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机制。
第八条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基层党组织的确定由学校纪委研究公布,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师范学院纪委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院纪发〔20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
监督指导相关单位“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任务分工
丁文锦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图书馆、基建处
张冰河 研究生院、文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教务处
刘 江 教育学部、化学化工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马生仓 外国语学院、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杨永贤 马克思主义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财务处、科研处
刘旭东 资源环境与生命科学学院、体育学院、后勤管理处、保卫处
赵晓红 历史文化学院、美术学院、资产管理处
注:以上单位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