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师范大学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
事宜暂行规定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学校全体教职工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党组织关系隶属我校的聘用人员)和科级以上干部(含在学校党政管理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以生日、贺寿、乔迁、晋升、获奖、调动、出国、升学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四条 学校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厉行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对违规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对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礼品,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及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个人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二)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喜庆事宜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三)本人及近亲属过生日、迁新居、职务升迁、上学等喜庆事宜,原则上不准宴请近亲属以外人员;
(四)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其他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六)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婚丧喜庆事宜;
(七)其他类似事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和邀请(参加)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操办婚庆事宜,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报《宁夏师范大学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三)操办丧葬事宜,应及时向学校或部门领导口头汇报,并在事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填报《宁夏师范大学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四)校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在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再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报告;学校党委书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报告;
(五)中层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在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后,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备案,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科级及以下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在向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到所在基层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到信访举报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加强教育提醒和管理监督,做到真抓真管、真管真严,督促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如实报告并严格遵守规定。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述德述法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夏师范大学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联系方式 | |
单位/职务 | |
操办事宜 | | 操办地点 | |
邀请范围 | |
操办时间 | | 人 数 | |
廉洁承诺 | 廉政承诺 1.不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2.不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业务工作关联单位的人员; 3.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4.如违反以上承诺,接受组织的调查和处理。 签字: 年 月 日 |
其他说明 事项 | |
单位意见 | |
纪委意见 | |
注:1.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事前报告,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7日内补报。2.此表填写1份,报送学校纪委备案。